检警联动 照亮隐秘的角落 KTV、酒吧、网吧、宾馆……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开展未成年人专项督查行动
时间:2024-07-12
来源: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思
编辑:陈立安
录入:陈立安
审核:法振伟
“未成年禁止进入标识张贴在哪里?”
“对难以判断是否已成年的,有没有严格核查身份?”
“有无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招聘未成年人从事酒水销售、进行有偿陪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要求,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星光”未检工作室职能,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社会环境。在暑期来临之际,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对县域重点区域内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宾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预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项督查行动。
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县域内十余家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未检干警和公安民警通过查看娱乐场所职工花名册和登记台帐、抽查部分员工和消费者年龄、询问经营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方式,重点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招聘未成年人从事酒水销售、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等情况,并核查娱乐场所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限制进入标志。
同时,未检检察官陈思现场对场所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尤其容易受外在环境影响,要求经营者履行好场所管理职责,自觉杜绝非法接纳、招聘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况发生,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下一步,我院将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凝聚各部门合力,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建立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星光”未检工作室职能,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护航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一、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