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对二起刑事和解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时间:2023-04-04
来源: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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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法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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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上午,我院就两起刑事和解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程菲主持,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公安机关代表进行评议。



交通肇事案
在赵某某交通肇事案的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拟作相对不起诉理由和需要听证的问题进行充分阐述。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时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听证员在听取承办检察官的介绍后,结合自身对案件的认识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最后,赵某某说: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已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伤害,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被害人家属、各位听证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认真悔过。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8年至2018年,张某某擅自将一处林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经司法鉴定: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行为对林地原有森林植被被严重毁坏。案发后,张某某对涉案地块恢复造林,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兰县检察院在依法审查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愿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林地种植条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将其积极承担修复生态责任作为认罪悔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
本次听证会,检察机关特邀请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详细的阐述了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细节、法律依据、拟不起诉理由,主动听取了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听证员们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展开全面客观的讨论,经评议一直同意对张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依兰县检察院表示,在审查办理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犯罪,应探索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生态修复性措施在环境犯罪领域的适用,不仅有益于预防犯罪,更有益于环境的恢复与重建,更能充分保障绿水青山。



交通肇事案
在赵某某交通肇事案的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拟作相对不起诉理由和需要听证的问题进行充分阐述。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时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听证员在听取承办检察官的介绍后,结合自身对案件的认识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最后,赵某某说: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已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伤害,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被害人家属、各位听证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认真悔过。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8年至2018年,张某某擅自将一处林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经司法鉴定: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行为对林地原有森林植被被严重毁坏。案发后,张某某对涉案地块恢复造林,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兰县检察院在依法审查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愿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林地种植条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将其积极承担修复生态责任作为认罪悔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
本次听证会,检察机关特邀请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详细的阐述了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细节、法律依据、拟不起诉理由,主动听取了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听证员们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展开全面客观的讨论,经评议一直同意对张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依兰县检察院表示,在审查办理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犯罪,应探索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生态修复性措施在环境犯罪领域的适用,不仅有益于预防犯罪,更有益于环境的恢复与重建,更能充分保障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