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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违规领取养老金

检察公益诉讼来追回

时间:2021-04-25

来源: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佳音

编辑:陈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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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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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行政公益诉讼案收到了行政机关的回复,对发现的2名缓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侵害国有财产的情况及时监督纠正,督促经办机构追回违规发放的养老金,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361.06元。

      为有效保护国有财产,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公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对2017至2020年间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开展监督。本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通过调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已退休缓刑人员资料,走访相关经办机构详细掌握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规定等相关资料,经比对发现:依兰县某镇人民府退休职工孟某某退休费发放和原某汽车转向器厂退休职工李某养老金调整存在异常。
      经调查,孟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期限为2020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第一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第五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的规定,截至2020年12月,该人不应全额领取,但仍每月全额领取退休费4337.88元(其中统筹内3852.48元,统筹外485.40元),存在在缓刑考验期内全额发放退休费的情况;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该人于2018年11月每月调整养老金134.75元,2019年11月每月调整养老金139.41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存在在缓刑考验期内违规调整养老金的情况。

      经固定相关证据,由本院检察长批准并经上级院同意,2021年2月23日对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2人违规领取的退休费和养老金进行追缴。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针对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全额发放退休费和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规调整养老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共退缴孟某某多领退休费13,721.00元,退缴李某多领养老金3,640.06元。检察公益诉讼的本质是监督,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将持续针对此类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建议由人社部门牵头,各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常态化协作机制,并将服刑人员领取养老金情况纳入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范畴,将违规领取、拒不退还等情形纳入服刑期间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评价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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