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母亲河---松花江,检察机关在行动
时间:2021-08-26
来源: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贾书贵
编辑:陈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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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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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贾书贵)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养护松花江流域母亲河渔业资源,保护鱼类产卵繁殖,近日,依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下达了禁渔通告,通告要求:县域松花江流域自然捕捞禁渔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止。

为了更好的贯彻通告精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检察机关一道联合执法,分别对依兰县境内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渔船、渔具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违法情况;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科研活动捕捞作业违法情况;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地产养殖鱼类违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执法检查。同时对松花江流域派出执法船3艘次,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排查江河流域160多公里,清除各种渔具36件。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全面禁渔工作开局良好,基本实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三无目标。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为保持母亲河生态环境,确保禁渔期效果提供了有力保障。

依法保护生态资源,落实国家渔业政策,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自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依兰县检察院以实际行动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14件,为保护好松花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贡献出了检察力量。

检察官释法:
1、什么是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
禁止使用捕捞工具,包括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武斗竿、迷魂阵、抬网、板罾、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格子、地牢网)等。禁止使用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如何处理?
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了更好的贯彻通告精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检察机关一道联合执法,分别对依兰县境内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渔船、渔具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违法情况;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科研活动捕捞作业违法情况;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地产养殖鱼类违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执法检查。同时对松花江流域派出执法船3艘次,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排查江河流域160多公里,清除各种渔具36件。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全面禁渔工作开局良好,基本实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三无目标。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为保持母亲河生态环境,确保禁渔期效果提供了有力保障。

依法保护生态资源,落实国家渔业政策,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自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依兰县检察院以实际行动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14件,为保护好松花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贡献出了检察力量。

检察官释法:
1、什么是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
禁止使用捕捞工具,包括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武斗竿、迷魂阵、抬网、板罾、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格子、地牢网)等。禁止使用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如何处理?
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